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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vip浦京集团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信厅制造业中试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_ 行政规范性文件 _ 省工信厅
350vip浦京集团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信厅制造业中试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工信规〔2025〕9号

各设区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工信厅制造业中试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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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8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工信厅制造业中试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加快布局建设一批高水平制造业中试服务平台,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制造业中试创新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24〕11号)、《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中试创新服务平台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25-2028年)>的通知》(闽科综〔2025〕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造业中试服务平台是指聚焦产业成果转化应用关键环节,为处在试制阶段的新产品转化到生产过程提供中试项目遴选开发、技术研发转化、性能工艺改进、工艺放大熟化、产品型式试验、产品性能测试、小批量试生产、仪器设备共享、设备应用验证等专业化服务和系统化解决方案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条 制造业中试服务平台应明确中试服务方向、目标和重点,对外提供公共服务,由企业、专业机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主体以市场机制为牵引自愿建设、自主结合,建设机制灵活、可持续发展的运营模式。

  第四条 制造业中试服务平台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聚焦产业、开放共享的原则,按照公平规范的程序进行,实行入库培育、择优认定、动态管理。

  第五条 围绕我省重点产业领域中试服务需求,聚焦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的重点产业细分领域,认定一批“锻长板、补短板、促转化、惠中小”公共属性突出、转化能力强的制造业中试服务平台。

  第六条 省工信厅负责制造业中试服务平台申报认定、监督管理等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中试平台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七条 地方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机构及企业等主体申报制造业中试服务平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设区市工信主管部门初审和推荐。中央在闽企事业单位及省属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可由所在单位(集团)初审和推荐。

  第八条 依托单位负责制造业中试服务平台的建设、申请和运行保障,配合做好平台评审、认定、核查、考评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九条 申报认定制造业中试服务平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福建省内依法生产经营的单位。

  (二)具备承担本领域中试服务必需的专用设备、中试线或中试场地以及配套设施,有必需的安全生产、环保设施设备。现有试验设备、测量仪器、关键软件等中试设备原值原则上不少于800万元。

  (三)拥有本领域研发能力强、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

  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与核心服务能力相适应的管理、

  研发、试验、检测、质量等专业技术人员。

  (四)拥有对行业或区域相关技术资源的整合、辐射及带动能力。具备本领域先进的技术熟化、产品试制、工艺改进、试验验证等核心技术能力,具有较好的中试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

  (五)具备公共服务能力,有明确的中试服务清单,有中试服务收入,有项目产业化成功的案例。

  (六)应符合产业、安全、环保、节能和质量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建立完善的运行管理机制和制度,规范对外服务承接程序和业务范围,明确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商业秘密等管理制度,具备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能力,能够实现自我造血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条 制造业中试服务平台认定程序主要包括组织申报、审核推荐、评审论证、公示发布。

  (一)组织申报。由省工信厅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和要求,申报单位根据要求自愿提交申报材料。

  (二)审核推荐。推荐单位对申报平台是否符合基本条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核把关,向省工信厅推荐。

  (三)评审论证。省工信厅组织专家按照《福建省工信厅制造业中试服务平台认定考评指标表》进行评审,根据材料评审结果,逐一进行现场核查论证。

  (四)公示发布。省工信厅将拟认定的制造业中试服务平台

  名单在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工信厅发布名单。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制造业中试服务平台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省工

  信厅报送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制造业中试服务平台实行动态管理。经认定的制造业中试服务平台原则上每3年组织一次考评,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从制造业中试服务平台认定名单中移除:

  (一)考评不合格;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

  (三)弄虚作假、严重失信等情形;

  (四)连续两年未开展对外中试服务或不再具备中试服务能力;

  (五)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行为。

  第十四条 推荐单位要加强平台的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整改,省工信厅做好组织检查。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制造业中试服务平台发生更名、结构调整、重组或其他重大事项,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向省工信厅报告。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六条 鼓励制造业中试服务平台加强基础建设和设备投入,支持申报省重点技改项目,依法依规给予项目融资支持。

  第十七条 支持制造业中试服务平台牵头或参与申报“揭榜挂帅”项目、省级技术创新重点攻关及产业化项目等,加快中试创新关键技术突破和中试成果产业化。

  第十八条 依法依规推动制造业中试服务平台研发的新材料、整机装备、核心系统及关键零部件产品纳入首批次材料、首台(套)装备应用指导目录,促进首批次材料、首台(套)装备等自主创新产品加快市场应用。

  第十九条 支持高校教师、科研人员到制造业中试服务平台开展技术合作和项目研发。鼓励高校院所等将教师、科研人员参与制造业中试服务平台合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和奖励。

  第二十条 鼓励园区建设制造业中试服务平台或与制造业中试服务平台建立深度业务合作关系,针对园区企业需求开展中试服务。

  第二十一条 鼓励各设区市、县(区)对制造业中试服务平台建设运行服务给予政策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工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福建省工信厅制造业中试服务平台认定申请表

        2.福建省工信厅制造业中试服务平台认定考评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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